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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云网app2023-01-31 16:05

蔡晓东:以生命赴使命 用热血铸忠诚******

  “警察,别动!”西南边境,深山密林,一时间枪声四起,蔡晓东正追捕着持枪毒贩。即使被毒贩射伤,他仍一边护住紧随其后的战友,一边英勇还击。

  这不是在拍电影,而是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执法调查队原副队长蔡晓东生前最后的画面。危险关头,他把生的希望留给了战友、把危险留给了自己。

  蔡晓东出身于警察家庭,父亲蔡德福也曾是一名奋战在刑侦和缉毒战线的警察。2006年,蔡晓东毅然投笔从戎,加入英雄辈出的集体——原云南公安边防总队,先后在原西双版纳边防支队曼庄边防工作站、勐腊大队侦查队、支队侦查队等单位工作。

  不论在哪个岗位,蔡晓东总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勐腊大队侦查队时,他先后数百次深入边境一线调研,将辖区各个边境村寨、边境小路都在地图上准确无误地标出来,是名副其实的“活地图”;到支队侦查队任职后,他认真分析总结毒品犯罪规律特点,研究出涵盖设伏堵卡、公开查缉、延伸侦查、调查取证等多套系统的缉毒技战法。

  从警后,蔡晓东更加理解父亲的辛苦、职责和荣耀,也更明白自己选择的不只是一种职业,更是一份责任。

  未曾想,从警15年的那个冬天,蔡晓东在缉毒抓捕行动中壮烈牺牲,生命永远定格在38岁。他牺牲后,被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云南省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蔡晓东的从警生涯中,充满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勇敢和顽强。他参与侦办的每一起毒品案件,充满了惊心动魄,是他出生入死的真实写照。

  2017年7月,蔡晓东得到线索:有人在境外囤积大批毒品,可能要运往境内。经过近3个月的周密研判、深入排查,他最终锁定嫌疑人。在收网抓捕过程中,嫌疑车辆突然加大油门试图强行冲卡。

  “警察!别动!”蔡晓东顾不得车还没停稳,大步跃出车外,持枪上前,一边大喊,一边用枪托砸着嫌疑车辆的车窗。嫌疑车辆加速后退,他迅速跟上,砸碎车窗,伸手拉开车门。两名战友迅速赶到,控制住犯罪嫌疑人。此案一举查获冰毒169.7千克,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清点毒品时,蔡晓东才发现,自己的右臂被车窗玻璃划出深深的口子,玻璃碎片还扎在手臂上,鲜血直流。

  在战友眼中,蔡晓东是工作中的好领导,生活中的好兄弟、好大哥。大家对蔡晓东的印象都是“待人亲切、没有架子”。平时,队里民警有婚恋问题、求医问诊等各种困难他都牵挂于心。

  蔡晓东特别注重培养缉毒骨干。他总是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手把手地向年轻战友传授物建工作关系、数据研判、调查取证等技巧,把一个个侦查员培养成案侦岗位上的行家里手。

  在孩子眼中,蔡晓东成了“隐形人”。从事缉毒工作13年,加班熬夜成了蔡晓东的家常便饭,有时他在案子上一盯就是几个星期。每天,孩子还没起床他就已经出门,晚上到家时孩子早已入睡。

  曾有人问蔡晓东的女儿:“你爸爸是干什么的?”

  女儿脱口而出:“加班的!”

  执行生前最后一次抓捕任务前,蔡晓东请了一天假,带着妻子和女儿出去游玩。刚到景区没多久,电话铃声就响了,他只能满怀愧疚地对妻子说:“老婆,我任务来了。”

  没想到,这一去,竟是永别。

  “人抓到了没?”成了蔡晓东留下的最后一句话。

  蔡晓东英勇牺牲后,战友们含泪帮他总结了一份工作“成绩单”:15年来,荣立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各1次;参与侦办毒品案件247起,参加专项缉毒行动358次,抓获犯罪嫌疑人249名,缴获毒品1609.56千克,培养带领了32名民警立功受奖。

  在生死考验面前,蔡晓东以热血为刃、肉身作盾,每一次都冲在最前,捍卫着人民的安宁,守护着正义的阳光,从未退缩。他用鲜血和生命书写了人民警察的英勇无畏,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铮铮誓言。(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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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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